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刍议对特定对象承诺放弃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问题
来源:唐宾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23-02-07 浏览次数:267次

       唐宾律师作为湖北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的代理人代理的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支持了建筑公司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取得了较理想的审判结果。该案涉及建设工程纠纷案中施工人对特定对象作出的放弃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承诺效力是否及于其他债权人等疑难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3日,湖北蓝翔置业发展麻城有限公司(下称“蓝翔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协议约定,蓝翔公司将“杜鹃世纪广场”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施工,并对工程施工范围、工程款的支付、违约责任等作出了约定。2014年5月11日,建筑公司又与蓝翔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包蓝翔公司的麻城市杜鹃世纪广场工程,建筑面积114542.58㎡,合同总价款222404659元。2014年10月11日,建筑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建筑公司成为上述项目的中标人,建筑公司随即组织人员设备进场施工。    

       后由于蓝翔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款,建筑公司遂具状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蓝翔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违约金、停工损失等。湖北麻城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麻城农商行”)、麻城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麻城城投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该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及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

       由于蓝翔公司无力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2015年底蓝翔公司与建筑公司约定,由蓝翔公司向麻城农商行贷款1.5亿元,该笔贷款的一部分由麻城农商行直接发放给建筑公司,但建筑公司必须向麻城农商行作出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

       2015年11月5日,建筑公司遂向麻城农商行出具《同意放弃应得未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诺书》,承诺书称:杜鹃世纪广场项目土建部分由建筑公司承建,蓝翔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将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以及部分现房作为抵押在贵行办理抵押贷款1.5亿元,期限36个月,蓝翔公司已告知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同意以上列财产设立抵押并自愿放弃对上述项目工程款的全部优先受偿权。在蓝翔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建筑公司将无条件积极配合贵行实现上述抵押权,自愿放弃其诉讼权、抗辩权。

       2017年8月8日,麻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1181民破(预)1号民事裁定书和(2017)鄂1181民破1号民事决定书,受理蓝翔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一审判决结果:

     关于建筑公司主张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建筑公司向麻城农商行出具承诺书,同意将杜鹃时间广场项目设立抵押并自愿放弃对上述项目工程款的全部优先受偿权。该承诺书系单方意思表示,自到达麻城农商行时生效。对建筑公司请求确认享有承建施工房屋(包括麻城城投公司办理贷款抵押和收购的房屋)折价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驳回建筑公司要求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请。

建筑公司二审观点及法院判决

       建筑公司二审观点:    

       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唐宾律师代理二审,唐宾律师提出: 建筑公司向麻城农商行出具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书具有相对性,不当然产生向蓝翔公司其他普通债权人放弃优先权的法律后果,其在蓝翔公司欠付工程款63,546,414.94元范围内仍享有劣后于麻城农商行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建筑公司是为了配合蓝翔公司申请抵押贷款而向麻城农商行出具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书,其目的在于确保麻城农商行1.5亿元抵押贷款审批顺利通过并发放到位。建筑公司仅向麻城农商行出具《同意放弃应得未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诺书》,承诺相对人仅为麻城农商行,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限于麻城农商行向蓝翔公司发放1.5亿元贷款这一特定债权。建筑公司并未向蓝翔公司或蓝翔公司其他债权人出具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承诺书。因此,建筑公司向麻城农商行出具的承诺书具有相对性,仅对麻城农商行有约束力,并不构成建筑公司对蓝翔公司及蓝翔公司其他债权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括承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因此,即便建筑公司出具了案涉承诺书,但其优先权仅劣后于麻城农商行抵押债权,但对于蓝翔公司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建筑公司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审判决结果:

       综上,湖北省高院认为建筑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判决确认建筑公司在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其城建的位于湖北麻城市城区陵园路以南、将军路以西的麻城市杜鹃世纪广场工程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上述权利不能优先于湖北省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工程享有的抵押权。

观点透析

       向特定对象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具有相对性,仅对特定对象发生效力。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作为建筑企业的一项民事权利,除合同法所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形外,是可以明示放弃的。但结合本文法院观点,若放弃该优先受偿权的意思表示是对特定的对象作出,则其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则仅及于该特定对象,也就是说,该优先受偿权较于其他的一般债权仍然具有优先性。

       对施工企业的启示:

       在建筑施工领域,业主方一般处于强势地位,为便于后续融资贷款,其往往要求建设单位事先出具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建筑施工企业为获得施工项目,经常迫不得已出具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承诺,一旦项目出现烂尾等情形,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则难以保障。

       因此,我们建议施工企业不要轻易向业主出具放弃优先权的承诺,即便要出具,也应当坚持就业主向银行特定贷款债权出具劣后于银行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承诺。本案蓝翔地产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债权清偿比例极低,但通过确认建筑公司享有劣后于银行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建筑公司债权可以全额受偿。